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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

来源:作者: 时间:2014-12-26

责任追究制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部门勤政、廉政建设,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树立勤政为民、廉洁为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责任追究是指对我站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工作中出现的工作过错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的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工作承诺制规定的。

    2、在监督、检查、鉴定和试验检测工作中,手续不全、检查、鉴定、试验检测数据不准而做出错误决定的。

   3、违反政策和制度有关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严肃性,检查、试验、鉴定结果显失公正的。

    5、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数据,造成工作过错的。

    6、无视政策规定,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1、批评教育,公开检查(诫勉教育)。

    2、通报批评(效能告诫)。

    3、离岗、待岗。

    4、纪律处分。

    第四条 处理意见

    1、凡站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查(诫勉教育):

1)不按首问负责制规定办事的。

   2)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

   3)工作时间擅离职守的。

   4)无故上下班迟到早退超过三次的。

   5)其它有必要给予诫勉教育的。

    2、凡站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1)经诫勉教育仍不改正的。

   2)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责任心差,办事拖拉以致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

4)工作作风粗暴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损坏质监形象的。
  
5)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或炒股的。

6)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3、凡站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待岗处理:

1)违反站机关规章制度,当年内被告诫三次的。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3)工作效率低下,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

   4)不服从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

   5)受到投诉,经查实性质比较严重的。

   6)其他有必要给予违规待岗处理的。

    4、凡在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在当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被告诫二次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被告诫三次的除予以违规待岗外,应调离工作岗位;在调离工作岗位后再被效能告诫,将依照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5、凡受到违规待岗处理的,期限为1-3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但必须按规定上下班,完成交给的各项工作;待岗期满需重新上岗的,经组织考核,站务会研究决定,调换岗位重新上岗。

    6、对违反承诺,超过办理时限,造成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举报查实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本人作公开检查;情节严重,给予通报和离岗、待岗,并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7、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8、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单位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