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保证交通工程质量事故查处的顺利和及时处理,根据国家、交通部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在工程建设期为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交会使用后,为管理使用部门。
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报告制度,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公路发[1999]90号)和《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试行)》(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规定的内容书面报告有关单位。
四、交通建设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尽量保护现场以便事故调查和分析。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构造物必须由设计部门出具有效技术文件,并对其事故处理结果做技术论证鉴定。
五、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六、今后我站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凡检查发现有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质量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存在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现象的,我站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依法对其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七、各项目法人单位每季度均应对负责项目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进行汇总,认真填报《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表》,并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5号之前上报我站。
八、我站设立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监督电话为0798-8578086、0798-8578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