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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景德镇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等三份文件意见的通告

来源:作者: 时间:2017-05-1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145号)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景德镇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现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我局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景德镇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景德镇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景德镇市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为确保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依法依规、科学民主决策,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上述3份改革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25日

二、意见公示网站

本征求意见在“中国景德镇”门户网站(http://www.jdz.gov.cn)和www.365-777.com网站(http://www.naotanchina.com)进行公示。

三、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邮寄至:景德镇市沿江西路60号 市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邮编:333000。

(二)传真:0798-8514822。

(三)电子邮件:463893480@qq.com。

(四)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如有意见,请将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反馈至市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黄定海  0798-8532992   18322801215

 

特此通告

 

www.365-777.com

2017年5月9日



附件1:景德镇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145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精神为指导,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的原则,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现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发展,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科学定位和宏观调控

(一)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

(二)建立总量动态调控机制

根据本市功能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通过第三方研究机构论证,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一)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

1、本市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经营期限为6年。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原有的595台个体巡游车未明确经营期限的,应结合车辆更新实现经营权向有期限平稳过渡。

2、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出租汽车经营权准入,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依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方式配置。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经营权;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二)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1、鼓励巡游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集团化公司,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2、巡游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3、巡游车经营者要为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按照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公开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自觉接受从业人员和社会的监督,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

4、巡游车经营者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企业与巡游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巡游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理顺价格形成机制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巡游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对巡游车运价按照现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四)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1、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进行合作,实现巡游车经营者擅长的线下服务能力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强大的线上能力优势互补,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2、鼓励巡游车经营企业主动探索自建或联合建设互联网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转型发展。

3、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减少空驶,提升运营效率。

4、鼓励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促进巡游车经营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水平。

5、鼓励巡游车经营企业利用科技手段不断完善巡游车音视频监控等服务设施,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一)实行网约车经营许可。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景德镇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依法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其中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驾驶员应为本市户籍。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为提供网约服务的车辆等购买相关保险,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二)实施运力调控及市场调节价。出于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考虑,维护行业稳定,促进新老业态公平竞争、融合发展,我市对网约车发展规模实行运力调控,并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有效期为4年,经营有效期限届满,网约车平台公司若要继续经营的,需在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向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延续经营。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以及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等情形,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对车辆和人员的管理,与驾驶员签订合同或协议;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运价,并在网约车平台和经营场所公示,不得有不正当竞争价格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五)加强网约车信息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和乘客隐私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数据信息应接入市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监督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六)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是以合乘提供者自我出行为前提,分摊部分出行成本为目的的非盈利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要鼓励并规范其发展,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推进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应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停车、就餐、如厕等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出租汽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将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纳入全市信用监管平台。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设立不良信用黑名单,建立优秀企业和驾驶员奖励制度。

(三)强化市场监管,提高监管能力

1、加强法制配套建设。制定《景德镇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约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许可程序、经营管理、行政处罚等内容。

2、建设出租汽车监管平台,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建设标准,建设本市政府网约车监管平台。完善出租汽车信息化建设,提升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执法能力和科技化管理水平。

3、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各部门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深化行业文明建设

设立出租汽车文明新风奖,开展星级车、星级驾驶员和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对文明服务、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驾驶员和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经营企业给予奖励。

六、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景德镇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担任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维稳办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维稳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市总工会、市国税局、市人民银行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具体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草拟我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以及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负责制定网约车运力投放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网约车平台企业开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负责网约车驾驶员考试发证工作;负责落实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各项改革措施;负责组织巡游车经营企业探索应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转型升级;负责网约车政府监管平台建设;负责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制定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

2、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政策宣传导向,强化正面宣传,协调媒体,营造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网信部门要做好网络舆论的引导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资格准入的违法犯罪记录审查、车辆登记管理等工作;负责对残疾人专用车从事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整治和查处;负责出租汽车候客泊位管理;负责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

4、市财政局负责严格执行出租汽车行业油价补贴政策,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5、发改、工信、人社、商务、税务、人民银行、市场监督、通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三)维护行业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听取各方意见,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回应社会关切,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要完善应急预案,提前化解和有效处置各类不稳定因素,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引发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2:景德镇市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四、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车辆所有人为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小客车不得提供合乘出行。

五、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路线、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摊、安全责任等。

六、合乘服务分摊费用,仅限于合乘行驶里程的车辆燃料成本和通行费,不得向合乘者收取时间计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车辆燃料成本按照合乘车辆车型在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实时价格和合乘里程计算。

七、合乘平台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驾驶员、合乘者的手机号码;

(二)为合乘双方提供协议文本,明确驾驶员、合乘者和合乘平台的责任和义务;

(三)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合乘功能应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功能分别设置,后台数据分开;

(四)按照本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

(五)不得提供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注册驾驶员的合乘频次每车每天不得超过2次;

(六)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合乘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七)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依法监管。

八、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由交通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3:景德镇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工信、公安、人社、商务、市场监督、税务、人民银行、网信、通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融合发展。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应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 在本市设立的服务机构,应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三)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四)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的证明材料;

(五)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七)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或承诺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事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以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三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登记注册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三年,行使里程不超过20万公里;

(三)燃油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车辆排气量在相当于1.8L以上,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新能源车辆轴距260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

(四)车辆通过公安机关的营运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

(五)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六)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所有人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

(二)本人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

第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第十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网约车车辆,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车辆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年龄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至申请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符合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经本人或委托平台公司申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条件核查后,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工作机制。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驾驶员的犯罪记录情况、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记录以及车辆信息;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安机关的审核结果,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和乘运服务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除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作出答复;

(三)根据需要完成政府管理部门的调度任务;

(四)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驾驶员载客运营时,平台不得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六)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统一张贴电子标识,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七)平台数据库向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八)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九)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十)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二)按照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十三)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

(十四)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五)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六)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业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

(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十九)不得向非本市籍网约车辆推送约车订单信息。

(二十)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内音视频监控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正常使用;保证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和公安110报警平台。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车站等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八)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十一)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位置信息、业务数据、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查阅、调取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县(市、区)两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落实网约车市场监管工作,维护网约车市场秩序。对网约车违法违规或从事非法营运、组织非法营运或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主动向被检查者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现场驻点、流动巡查、随车检查等方式对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实施监督检查。平台公司、驾驶员及利害关系人应当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稽查,如实提供有关经营证件和情况,不得拒绝、阻碍、阻扰。

第二十六条 通信运营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和网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无照经营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人社部门应当对平台公司依法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本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平台公司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未承担赔付责任的;

(二)未建立健全网约车驾驶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制度或未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的;

(三)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的共享信息不全面、不真实、不准确、无效的;

(四)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未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的;

(五)向非本市籍网约车辆推送约车订单信息的;

(六)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网约车经营的;

(七)非法转让网约车车辆运输经营资质的。

第三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诚信记录:

(一)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起讫点两端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

(三)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的;

(四)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在机场、火车站等区域内揽客的;

(五)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六)拒绝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本市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辆经营期限届满或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规定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四)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

证机关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六)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第三十三条 平台公司或者驾驶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吊销或注销相关证件的,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可依法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三十四条 对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或者私人小客车合乘提供者违规开展合乘服务的,县以上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通报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