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之公路运输管理类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
序号 | 违 法 行 为 | 处罚依据 |
1 |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2、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4、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2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1、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4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5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6 | 1、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2、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3、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4、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5、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6、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
7 |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8 | 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9 | 1、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2、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3、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10 | 1、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2、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11 |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3 | 客运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4 |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补交,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5 |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 |
序号 | 违 法 行 为 | 处罚依据 |
1 | 1、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3、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2 | 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3 | 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4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 | 1、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3、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6 |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7 |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8 | 1、强行招揽货物的; 2、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9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0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1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 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 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 |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 | 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4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
序号 | 违 法 行 为 | 处罚依据 |
|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 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2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4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5 | 1、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2、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3、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
6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7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9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44号令)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 1、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2、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3、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44号令)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 |
序号 | 违 法 行 为 | 处罚依据 |
1 | 1、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2、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3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 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 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2、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2号令)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2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
序号 | 违 法 行 为 | 处罚依据 |
1 | 1、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2 | 1、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9号令)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