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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权种类别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1 | 360200JTYS-CF-001 | 市交通运输局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招标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招标。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 | 360200JTYS-CF-002 | 市交通运输局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招标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招标。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
2..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3 | 360200JTYS-CF-003 | 市交通运输局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招标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招标。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4 | 360200JTYS-CF-004 | 市交通运输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招标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招标。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5 | 360200JTYS-CF-005 | 市交通运输局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招标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招标。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6 | 360200JTYS-CF-006 | 市交通运输局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招标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招标。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7 | 360200JTYS-CF-007 | 市交通运输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招标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招标。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8 | 360200JTYS-CF-008 | 市交通运输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招标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招标。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9 | 360200JTYS-CF-009 | 市交通运输局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招标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招标。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0 | 360200JTYS-CF-010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招标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招标。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1 | 360200JTYS-CF-011 | 市交通运输局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招标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招标。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2 | 360200JTYS-CF-012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招标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招标。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3 | 360200JTYS-CF-013 | 市交通运输局 | 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招标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招标。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4 | 360200JTYS-CF-014 | 市交通运输局 | 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招标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招标。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5 | 360200JTYS-CF-015 | 市交通运输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招标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招标。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6 | 360200JTYS-CF-016 | 市交通运输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招标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招标。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7 | 360200JTYS-CF-017 | 市交通运输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招标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招标。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8 | 360200JTYS-CF-018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招标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招标。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9 | 360200JTYS-CF-019 | 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招标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招标。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0 | 360200JTYS-CF-020 | 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招标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招标。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局负责人及项目规划基建责任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1 | 360200JTYS-CF-021 | 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2 | 360200JTYS-CF-022 | 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3 | 360200JTYS-CF-023 | 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4 | 360200JTYS-CF-024 | 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等。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5 | 360200JTYS-CF-025 | 市交通运输局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取揽工程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6 | 360200JTYS-CF-026 | 市交通运输局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7 | 360200JTYS-CF-027 | 市交通运输局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8 | 360200JTYS-CF-026 | 市交通运输局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9 | 360200JTYS-CF-029 | 市交通运输局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30 | 360200JTYS-CF-030 | 市交通运输局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31 | 360200JTYS-CF-031 | 市交通运输局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罚款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32 | 360200JTYS-CF-032 | 市交通运输局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33 | 360200JTYS-CF-033 | 市交通运输局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34 | 360200JTYS-CF-034 | 市交通运输局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35 | 360200JTYS-CF-035 | 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36 | 360200JTYS-CF-036 | 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37 | 360200JTYS-CF-037 | 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38 | 360200JTYS-CF-038 | 市交通运输局 |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39 | 360200JTYS-CF-039 | 市交通运输局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40 | 360200JTYS-CF-040 | 市交通运输局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41 | 360200JTYS-CF-041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42 | 360200JTYS-CF-042 | 市交通运输局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43 | 360200JTYS-CF-043 | 市交通运输局 |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44 | 360200JTYS-CF-044 | 市交通运输局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45 | 360200JTYS-CF-045 | 市交通运输局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46 | 360200JTYS-CF-046 | 市交通运输局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47 | 360200JTYS-CF-047 | 市交通运输局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质量机构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从业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调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工程施工或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48 | 360200JTYS-CF-048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客运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执行。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49 | 360200JTYS-CF-049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执行。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50 | 360200JTYS-CF-050 | 市交通运输局 | 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旅客乘车;运输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需要更换或者组织乘客转乘其他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而加收费用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暂停、终止经营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执行。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51 | 360200JTYS-CF-051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执行。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52 | 360200JTYS-CF-052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执行。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53 | 360200JTYS-CF-053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遵守服务质量承诺、不规范经营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执行。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54 | 360200JTYS-CF-054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存在处罚内容(一)至(八)项中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执行。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55 | 360200JTYS-CF-055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56 | 360200JTYS-CF-056 | 市交通运输局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57 | 360200JTYS-CF-057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58 | 360200JTYS-CF-058 | 市交通运输局 |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 无 | | 1.调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2.立案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59 | 360200JTYS-CF-059 | 市交通运输局 | 未经许可,擅自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60 | 360200JTYS-CF-060 | 市交通运输局 | 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61 | 360200JTYS-CF-061 | 市交通运输局 | 为不具备经营资格、超范围经营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62 | 360200JTYS-CF-062 | 市交通运输局 | 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63 | 360200JTYS-CF-063 | 市交通运输局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64 | 360200JTYS-CF-064 | 市交通运输局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65 | 360200JTYS-CF-065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66 | 360200JTYS-CF-066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67 | 360200JTYS-CF-067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人违反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68 | 360200JTYS-CF-068 | 市交通运输局 |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69 | 360200JTYS-CF-069 | 市交通运输局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或者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70 | 360200JTYS-CF-070 | 市交通运输局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71 | 360200JTYS-CF-071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72 | 360200JTYS-CF-072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根据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未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73 | 360200JTYS-CF-073 | 市交通运输局 | 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74 | 360200JTYS-CF-074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75 | 360200JTYS-CF-075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76 | 360200JTYS-CF-076 | 市交通运输局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77 | 360200JTYS-CF-077 | 市交通运输局 | 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78 | 360200JTYS-CF-078 | 市交通运输局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水运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水运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79 | 360200JTYS-CF-079 | 市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水运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水运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80 | 360200JTYS-CF-080 | 市交通运输局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水运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水运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81 | 360200JTYS-CF-081 | 市交通运输局 |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水运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水运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82 | 360200JTYS-CF-082 | 市交通运输局 |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水运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水运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83 | 360200JTYS-CF-083 | 市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水运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水运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84 | 360200JTYS-CF-084 | 市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水运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水运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85 | 360200JTYS-CF-085 | 市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水运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水运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86 | 360200JTYS-CF-086 | 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水运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水运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87 | 360200JTYS-CF-087 | 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水运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水运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88 | 360200JTYS-CF-088 | 市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水运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水运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责任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89 | 360200JTYS-CF-089 | 市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水运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水运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90 | 360200JTYS-CF-090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水运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水运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91 | 360200JTYS-CF-091 | 市交通运输局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水运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92 | 360200JTYS-CF-092 | 市交通运输局 |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93 | 360200JTYS-CF-093 | 市交通运输局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或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异地培训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94 | 360200JTYS-CF-094 | 市交通运输局 |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95 | 360200JTYS-CF-095 | 市交通运输局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96 | 360200JTYS-CF-096 | 市交通运输局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97 | 360200JTYS-CF-097 | 市交通运输局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98 | 360200JTYS-CF-098 | 市交通运输局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99 | 360200JTYS-CF-099 | 市交通运输局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00 | 360200JTYS-CF-100 | 市交通运输局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01 | 360200JTYS-CF-101 | 市交通运输局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汽车租赁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02 | 360200JTYS-CF-102 | 市交通运输局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03 | 360200JTYS-CF-103 | 市交通运输局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04 | 360200JTYS-CF-104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05 | 360200JTYS-CF-105 | 市交通运输局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06 | 360200JTYS-CF-106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07 | 360200JTYS-CF-107 | 市交通运输局 | 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08 | 360200JTYS-CF-108 | 市交通运输局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09 | 360200JTYS-CF-109 | 市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10 | 360200JTYS-CF-110 | 市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11 | 360200JTYS-CF-111 | 市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12 | 360200JTYS-CF-112 | 市交通运输局 |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13 | 360200JTYS-CF-113 | 市交通运输局 |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14 | 360200JTYS-CF-114 | 市交通运输局 |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15 | 360200JTYS-CF-115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16 | 360200JTYS-CF-116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17 | 360200JTYS-CF-117 | 市交通运输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18 | 360200JTYS-CF-118 | 市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19 | 360200JTYS-CF-119 | 市交通运输局 | 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无故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或者擅自改变线路;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乘客,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以及不按照里程计价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20 | 360200JTYS-CF-120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21 | 360200JTYS-CF-121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22 | 360200JTYS-CF-122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23 | 360200JTYS-CF-123 | 市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教学车辆,以及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正常使用培训学时记录设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出租汽车、旅游客运车辆和从事三类以上客运班线经营的车辆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正常使用车载终端实时监控设备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24 | 360200JTYS-CF-124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25 | 360200JTYS-CF-125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26 | 360200JTYS-CF-126 | 市交通运输局 |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27 | 360200JTYS-CF-127 | 市交通运输局 | 未经批准运输大型物件的、超越批准类型承运大型物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28 | 360200JTYS-CF-128 | 市交通运输局 | 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交通质监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交通质监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审查责任:交通质监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4、告知责任:交通质监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决定责任:交通质监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质监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质监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29 | 360200JTYS-CF-129 | 市交通运输局 | 私自设立、迁移、撤销渡口;渡工无证渡运、刁难勒索乘客、擅提运价、酒后驾船、冒险航行、超员超载作业;侮辱、殴打渡工、抢渡、强渡扰乱渡运秩序;损毁渡运设施、设置渡运障碍影响渡运安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交通渡口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渡口所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交通渡口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渡口所负责人 |
3.审查责任:交通渡口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渡口所负责人 |
4、告知责任:交通渡口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局渡口所负责人 |
5.决定责任:交通渡口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渡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渡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局渡口所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局渡口所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30 | 360200JTYS-CF-130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局安全生产科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局安全生产科负责人 |
3.审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局安全生产科负责人 |
4、告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局安全生产科负责人 |
5.决定责任:水运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水运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局安全生产科负责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局安全生产科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31 | 360200JTYS-CF-131 | 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32 | 360200JTYS-CF-132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33 | 360200JTYS-CF-133 | 市交通运输局 |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危害航道设施安全;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34 | 360200JTYS-CF-134 | 市交通运输局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35 | 360200JTYS-CF-135 | 市交通运输局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36 | 360200JTYS-CF-136 | 市交通运输局 |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37 | 360200JTYS-CF-137 | 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38 | 360200JTYS-CF-138 | 市交通运输局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39 | 360200JTYS-CF-139 | 市交通运输局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40 | 360200JTYS-CF-140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交通水运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水运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41 | 360200JTYS-CF-141 | 市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交通水运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水运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42 | 360200JTYS-CF-142 | 市 交通运输局 |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43 | 360200JTYS-CF-143 | 市 交通运输局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44 | 360200JTYS-CF-144 | 市 交通运输局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45 | 360200JTYS-CF-145 | 市 交通运输局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46 | 360200JTYS-CF-146 | 市 交通运输局 | 涉路施工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47 | 360200JTYS-CF-147 | 市 交通运输局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48 | 360200JTYS-CF-148 | 市 交通运输局 | 超限运输车辆的实际型号、运载物品与《超限运输通行证》载明内容不一致或者涂改、伪造、租借、转让以及超期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49 | 360200JTYS-CF-149 | 市交通运输局 | 超限运输的承运人未随车携带有效《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50 | 360200JTYS-CF-150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51 | 360200JTYS-CF-151 | 市交通运输局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52 | 360200JTYS-CF-152 | 市交通运输局 |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53 | 360200JTYS-CF-153 | 市交通运输局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54 | 360200JTYS-CF-154 | 市交通运输局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55 | 360200JTYS-CF-155 | 市交通运输局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56 | 360200JTYS-CF-156 | 市交通运输局 | 包车客运经营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汽车租赁经营者或者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57 | 360200JTYS-CF-158 | 市交通运输局 | 强制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58 | 360200JTYS-CF-159 | 市交通运输局 |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59 | 360200JTYS-CF-160 | 市交通运输局 |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60 | 360200JTYS-CF-161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调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没有分离的; 10.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2.立案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就案件调查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责任:水运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责任:水运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通水运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61 | 360200JTYS-QZ-001 | 市交通运输局 | 强制消除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或者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造成的安全隐患 | 无 | 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领导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属地(所)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强制消除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副局长 |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执行,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清除恢复原状或按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并依法作出其他事项处理。 | 局经办人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组织进行验收,并现场记录,确认无安全隐患。 | 相关负责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62 | 360200JTYS-QZ-002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营运车辆超载的,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无 | 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相关部门或单位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领导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属地(所)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强制消除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副局长 |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执行,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清除恢复原状或按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并依法作出其他事项处理。 | 局经办人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组织进行验收,并现场记录,确认无安全隐患。 | 相关负责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63 | 360200JTYS-QZ-003 | 市交通运输局 | 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营运车辆 | 无 | 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相关部门或单位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领导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属地(所)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任意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等的; 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等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副局长 |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执行,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清除恢复原状或按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并依法作出其他事项处理。 | 局经办人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组织进行验收,并现场记录,确认无安全隐患。 | 相关负责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64 | 360200JTYS-QZ-004 | 市交通运输局 | 扣押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非法采砂船舶 | 无 | 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相关部门或单位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领导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属地(所)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强制消除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副局长 |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执行,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清除恢复原状或按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并依法作出其他事项处理。 | 局经办人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组织进行验收,并现场记录,确认无安全隐患。 | 相关负责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65 | 360200JTYS-QZ-005 | 市交通运输局 | 组织清除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的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 无 | 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相关部门或单位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领导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属地(所)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强制消除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副局长 |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执行,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清除恢复原状或按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并依法作出其他事项处理。 | 局经办人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组织进行验收,并现场记录,确认无安全隐患。 | 相关负责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66 | 360200JTYS-QZ-006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 | 无 | 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相关部门或单位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领导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属地(所)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强制消除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副局长 |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执行,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清除恢复原状或按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并依法作出其他事项处理。 | 局经办人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组织进行验收,并现场记录,确认无安全隐患。 | 相关负责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67 | 360200JTYS-QZ-007 | 市交通运输局 | 强制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无 | 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相关部门或单位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领导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属地(所)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强制消除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副局长 |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执行,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清除恢复原状或按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并依法作出其他事项处理。 | 局经办人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组织进行验收,并现场记录,确认无安全隐患。 | 相关负责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68 | 360200JTYS-QZ-008 | 市交通运输局 |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 | 无 | 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相关部门或单位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领导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属地(所)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强制消除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副局长 |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执行,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清除恢复原状或按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并依法作出其他事项处理。 | 局经办人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组织进行验收,并现场记录,确认无安全隐患。 | 相关负责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69 | 360200JTYS-QZ-009 | 市交通运输局 |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 无 | 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相关部门或单位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领导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属地(所)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强制消除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副局长 |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执行,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清除恢复原状或按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并依法作出其他事项处理。 | 局经办人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组织进行验收,并现场记录,确认无安全隐患。 | 相关负责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70 | 360200JTYS-QZ-010 | 市交通运输局 | 扣留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 | 无 | 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相关部门或单位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领导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属地(所)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强制消除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副局长 |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执行,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清除恢复原状或按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并依法作出其他事项处理。 | 局经办人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组织进行验收,并现场记录,确认无安全隐患。 | 相关负责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71 | 360200JTYS-ZS-001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工本费征收 | 无 | 行政征收 | 1.受理阶段责任:道路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征收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行政服务窗口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等的; 2.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3.擅自缓收、减收、免收应缴费用的; 4.擅自将收费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非罚没收入或者其他款项的; 6.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收费款项的; 7.将收费款项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 8.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江西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的;(二)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三)擅自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四)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二)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应缴非罚没性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款项的;(三)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应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四)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五)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六)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七)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
2.审核阶段责任:按勘查年度和勘查范围核定应征金额。 | 运管处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 运管处责任人 |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 财务科经办人 |
5送达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 相关负责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72 | 360200JTYS-ZS-002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从业资格考试费征收 | 无 | 行政征收 | 1.受理阶段责任: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行政服务窗口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等的; 2.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3.擅自缓收、减收、免收应缴费用的; 4.擅自将收费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非罚没收入或者其他款项的; 6.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收费款项的; 7.将收费款项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 8.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江西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2.审核阶段责任:按省物价部门标准核定应征金额。 | 运管处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 运管处责任人 |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 财务科经办人 |
5、送达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 相关负责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73 | 360200JTYS-ZS-003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收 | 无 | 行政征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路路产赔(补)偿主体、收费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行政服务窗口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等的; 2.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3.擅自缓收、减收、免收应缴费用的; 4.擅自将收费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非罚没收入或者其他款项的; 6.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收费款项的; 7.将收费款项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 8.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江西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2.审核阶段责任:按省物价部门标准核定应征金额。 | 公路所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 公路所责任人 |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 财务科经办人 |
5、送达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 相关负责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74 | 360200JTYS-ZS-004 | 市交通运输局 | 货物港务费征收 | 无 | 行政征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货物港务费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属地(所)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等的; 2.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3.擅自缓收、减收、免收应缴费用的; 4.擅自将收费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非罚没收入或者其他款项的; 6.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收费款项的; 7.将收费款项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 8.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江西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2.审核阶段责任:按船舶装载货物吨位应征金额 | 属地(所)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 | 属地分局负责人 |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 属地分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5.送达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 属地分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督促货物所有人履行缴交义务 | 属地分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75 | 360200JTYS-ZS-006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认定 | 无 | 行政确认 | 1.组织申报责任:公示申报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驾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颁发执法证件的; 3.擅自增设颁证条件或违反颁证程序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事项包括:1.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2.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3.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4.涉企收费行为的合法性;5.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6.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备案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或者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向企业乱收费或者变相增加企业负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
2.审核阶段责任:对拟申领资格证件的人员条件进行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驾培科经办人 |
3.考试责任:根据工作安排,统一组织申领人员考试。 | 驾培科负责人 |
4.颁证阶段责任:经考试合格的申领人员,予以颁发证件;考试不合格的,可安排补考。 | 驾培科经办人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人员在岗培训,完善执法证件年审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 驾培科经办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76 | 360200JTYS-ZS-007 | 市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发证 | 无 | 行政确认 | 1.组织申报责任:公示申报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维修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颁发执法证件的; 3.擅自增设颁证条件或违反颁证程序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拟申领资格证件的人员条件进行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维修科责任人 |
3.考试责任:根据工作安排,统一组织申领人员考试。 | 维修科责任人 |
4.颁证阶段责任:经考试合格的申领人员,予以颁发证件;考试不合格的,可安排补考。 | 维修科责任人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人员在岗培训,完善执法证件年审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 相关责任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77 | 360200JTYS-ZS-008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 无 | 行政确认 | 1.组织申报责任:公示申报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驾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颁发执法证件的; 3.擅自增设颁证条件或违反颁证程序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拟申领资格证件的人员条件进行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驾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3.考试责任:根据工作安排,统一组织申领人员考试。 | 驾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4.颁证阶段责任:经考试合格的申领人员,予以颁发证件;考试不合格的,可安排补考。 | 驾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人员在岗培训,完善执法证件年审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 相关责任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78 | 360200JTYS-QR-001 | 市交通运输局 | 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评价 | 无 | 行政确认 | 1.组织申报责任:制定考评方案和通知,明确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等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安全生产科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公示申报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考评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考评条件的申请而予以受理或者考评通过的; 5.弄虚作假,未如实反映被考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的; 6.在实施考评活动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7.滥用职权,侵害被考评企业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检查考评活动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考评阶段责任:依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等规定、标准和程序,实施检查考评。 | 相关科经办人 |
3.公示阶段责任:将考评结果和企业信息等向社会公示7日,期间受理申辩和投诉举报。 | 信息科经办人 |
4.发布阶段责任:无举报或举报不实的,制发达标证书;举报属实且影响考评结论的,不予发证。 | 安全生产科经办人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考评质量与结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 安全生产科经办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79 | 360200JTYS-QR-002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更名、途经地点变更,在起讫地辖区内变更客运站点的确认 | 无 | 行政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确认的; 4.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理由的; 5.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6.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7.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许可项目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征求意见,必要时,应采取听证等形式。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客运科经办人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运输企业进行检查,加强企业资质管理。 | 相关责任人员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80 | 360200JTYS-QR-003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终止经营、货物运输终止经营、道路货运站(场)终止经营、客运站终止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终止经营的确认 | 无 | 行政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确认的; 4.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理由的; 5.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6.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7.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许可项目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征求意见,必要时,应采取听证等形式。 | 客运科责任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许可决定书,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客运科责任人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运输企业进行检查,加强企业资质管理。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81 | 360200JTYS-QR-004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客运班线更新或新增客运车辆的确认 | 无 | 行政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确认的; 4.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理由的; 5.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6.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7.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许可项目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征求意见,必要时,应采取听证等形式。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局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许可决定书,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处相关科室责任人员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运输企业进行检查,加强企业资质管理。 | 相关责任人员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82 | 360200JTYS-QR-005 | 市交通运输局 | 转籍或过户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确认 | 无 | 行政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处相关科室责任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确认的; 4.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理由的; 5.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6.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7.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许可项目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征求意见,必要时,应采取听证等形式。 | 处相关科室责任人员 |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处负责人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许可决定书,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处相关科室责任人员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运输企业进行检查,加强企业资质管理。 | 相关责任人员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83 | 360200JTYS-QR-006 | 市交通运输局 | 客运车辆、货运车辆报停的确认 | 无 | 行政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处相关科室责任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确认的; 4.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理由的; 5.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6.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7.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许可项目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征求意见,必要时,应采取听证等形式。 | 处相关科室责任人员 |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处相关科室责任人员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许可决定书,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处相关科室责任人员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运输企业进行检查,加强企业资质管理。 | 处相关科室责任人员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84 | 360200JTYS-QR-007 | 市交通运输局 |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的安全确认 | 无 | 行政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属地 (所)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确认的; 4.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理由的; 5.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6.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7.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以及根据条件开展符合勘察. | 属地 (所)经办人 |
3.决定责任:局长办公会审定拟的企业名单,依法通过审定的资格企业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 属地 (所)负责人 |
4.送达责任:公示期满,公告通过拟定的企业名单、依法公示通过审定的企业名单. | 属地 (所)经办人 |
5.事后责任:对取得资格的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属地 (所)经办人 |
6.其他法律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85 | 360200JTYS-QR-008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 无 | 行政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属地 (所)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确认的; 4.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理由的; 5.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6.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7.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以及根据条件开展符合勘察. | 属地 (所)经办人 |
3.决定责任:局长办公会审定拟的企业名单,依法通过审定的资格企业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 属地 (所)负责人 |
4.送达责任:公示期满,公告通过拟定的企业名单、依法公示通过审定的企业名单. | 属地 (所)经办人 |
5.事后责任:对取得资格的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属地 (所)经办人 |
6.其他法律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86 | 360200JTYS-QR-009 | 市交通运输局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 无 | 行政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属地 (所)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确认的; 4.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理由的; 5.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6.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7.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以及根据条件开展符合勘察. | 属地 (所)经办人 |
3.决定责任:局长办公会审定拟的企业名单,依法通过审定的资格企业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 属地 (所)负责人 |
4.送达责任:公示期满,公告通过拟定的企业名单、依法公示通过审定的企业名单. | 属地 (所)经办人 |
5.事后责任:对取得资格的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属地 (所)经办人 |
6.其他法律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87 | 360200JTYS-QR-010 | 市交通运输局 | 辖区内公路养护企业市场准入 | 无 | 行政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属地局 (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确认的; 4.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理由的; 5.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6.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7.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以及根据条件开展符合勘察. | 属地局 (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
3.决定责任:局长办公会审定拟的企业名单,依法通过审定的资格企业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 属地局 (站)负责人 |
4.送达责任:公示期满,公告通过拟定的企业名单、依法公示通过审定的企业名单. | 属地局 (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
5.事后责任:对取得资格的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属地局 (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
6.其他法律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188 | 360200JTYS-QR-011 | 市交通运输局 | 三级以下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 | 无 | 行政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5.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未通过,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继续在教育情况检查,确保其质量行为。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189 | 360200JTYS-QR-012 | 市交通运输局 |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复核) | 无 | 行政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维修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确认的; 4.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理由的; 5.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6.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7.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维修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未通过,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维修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进赣企业承揽业务情况检查,确保其质量行为。 | 维修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90 | 360200JTYS-QR-013 | 市 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确认 | 无 | 行政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确认的; 4.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理由的; 5.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6.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7.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未通过,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进赣企业承揽业务情况检查,确保其质量行为。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91 | 360200JTYS-QT-001 | 市交通运输局 | 客货运车辆年审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5.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未通过,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进赣企业承揽业务情况检查,确保其质量行为。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92 | 360200JTYS-QT-002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运输改为客运)经营者变更经营条件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确认的; 4.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理由的; 5.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6.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7.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未通过,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进赣企业承揽业务情况检查,确保其质量行为。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93 | 360200JTYS-QT-003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的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安全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确认的; 4.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理由的; 5.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6.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7.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安全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未通过,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安全科责任人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进赣企业承揽业务情况检查,确保其质量行为。 | 安全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94 | 360200JTYS-QT-004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货运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货运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未通过,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分管副局长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企业承揽业务情况检查,确保其质量行为。 | 货运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95 | 360200JTYS-QT-005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场)、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法人代表、地址、名称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相关科室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相关科室责任人 |
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未通过,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分管副局长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企业信息检查,确保信息真实。 | 相关责任人员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处稽查大队责任人 |
196 | 360200JTYS-QT-006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的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安全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安全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未通过,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局分管副局长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检查,确保预案得到落实。 | 安全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97 | 360200JTYS-QT-007 | 市交通运输局 |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局相关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局相关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分管副局长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局相关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相关责任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98 | 360200JTYS-QT-008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试运行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行政许可科负责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分管副局长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相关责任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199 | 360200JTYS-QT-009 | 市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条件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行政许可科负责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分管副局长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相关责任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00 | 360200JTYS-QT-010 | 市交通运输局 | 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班轮航线开航信、变更、停运信息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行政许可科负责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分管副局长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相关责任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01 | 360200JTYS-QT-011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审核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维修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维修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未通过,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维修科责任人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进赣企业承揽业务情况检查,确保其质量行为。 | 维修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02 | 360200JTYS-QT-012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异地从业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未通过,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驾培科责任人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继续在教育情况检查,确保其质量行为。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03 | 360200JTYS-QT-013 | 市交通运输局 | 货运代理(代办)备案管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货运科责任人及经办 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货运科责任人及经办 人 |
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未通过,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货运科责任人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继续在教育情况检查,确保其质量行为。 | 货运科责任人及经办 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04 | 360200JTYS-QT-014 | 市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行政许可科负责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分管副局长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相关责任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05 | 360200JTYS-QT-015 | 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代理业务的经营者企业设立登记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行政许可科负责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分管副局长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相关责任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06 | 360200JTYS-QT-016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备案审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局基建规划科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局基建规划科负责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分管副局长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局基建规划科负责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局基建规划科负责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07 | 360200JTYS-QT-017 | 市交通运输局 | 水运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审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局基建规划科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局基建规划科负责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分管副局长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局基建规划科负责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局基建规划科负责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08 | 360200JTYS-QT-018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备案审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局基建规划科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局基建规划科负责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分管副局长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局基建规划科负责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局基建规划科负责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09 | 360200JTYS-QT-019 | 市 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筹建复核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组织申报责任:公示申报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维修科责任人及经办 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维修科责任人及经办 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 分管副局长 |
4.转报阶段责任:准予转报的,向享有审批权的部门转报相关材料;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维修科责任人及经办 人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路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内容一致。 | 维修科责任人及经办 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10 | 360200JTYS-QT-020 | 市 交通运输局 | 申请省级道路运输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客货运枢纽项目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组织申报责任:公示申报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履行行政职责,在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及时工作任务;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 分管局长 及经办人 |
4.转报阶段责任:准予转报的,向享有审批权的部门转报相关材料;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路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内容一致。 | 相关责任人员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211 | 360200JTYS-QT-021 | 市 交通运输局 |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较大设计变更的转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组织申报责任:公示申报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履行行政职责,在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及时工作任务;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行政许可科负责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 分管副局长 |
4.转报阶段责任:准予转报的,向享有审批权的部门转报相关材料;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路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内容一致。 | 相关责任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12 | 360200JTYS-QT-022 | 市 交通运输局 | 编制农村公路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组织申报责任:公示申报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规划基建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履行行政职责,在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及时工作任务;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规划基建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 分管副局长 |
4.转报阶段责任:准予转报的,向享有审批权的部门转报相关材料;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规划基建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路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内容一致。 | 规划基建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13 | 360200JTYS-QT-023 | 市交通运输局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组织申报责任:公示申报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行政许可科负责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 分管副局长 |
4.转报阶段责任:准予转报的,向享有审批权的部门转报相关材料;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路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内容一致。 | 相关责任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14 | 360200JTYS-QT-024 | 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业审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组织申报责任:公示申报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安全生产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安全生产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 分管副局长 |
4.转报阶段责任:准予转报的,向享有审批权的部门转报相关材料;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安全生产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路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内容一致。 | 安全生产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15 | 360200JTYS-QT-025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批的转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组织申报责任:公示申报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局相关科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履行行政职责,在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及时工作任务;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局相关科负责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 分管副局长 |
4.转报阶段责任:准予转报的,向享有审批权的部门转报相关材料;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局相关科负责人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路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内容一致。 | 局相关科负责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16 | 360200JTYS-QT-026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的转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组织申报责任:公示申报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局相关科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履行行政职责,在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及时工作任务;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局相关科负责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 分管副局长 |
4.转报阶段责任:准予转报的,向享有审批权的部门转报相关材料;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局相关科负责人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路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内容一致。 | 局相关科负责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17 | 360200JTYS-QT-027 | 市交通运输局 |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项目的转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组织申报责任:公示申报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局相关科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履行行政职责,在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及时工作任务;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局相关科负责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 分管副局长 |
4.转报阶段责任:准予转报的,向享有审批权的部门转报相关材料;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局相关科负责人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路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内容一致。 | 局相关科负责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18 | 360200JTYS-QT-028 | 市交通运输局 | 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项目的转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组织申报责任:公示申报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属地(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属地(所)负责人及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 分管副局长 |
4.转报阶段责任:准予转报的,向享有审批权的部门转报相关材料;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属地(所)负责人及经办人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路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内容一致。 | 属地(所)负责人及经办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19 | 360200JTYS-QT-029 | 市交通运输局 | 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的转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组织申报责任:公示申报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属地(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属地(所)负责人及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 分管副局长 |
4.转报阶段责任:准予转报的,向享有审批权的部门转报相关材料;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属地(所)负责人及经办人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路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内容一致。 | 属地(所)负责人及经办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20 | 360200JTYS-QT-030 | 市交通运输局 | 辖区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申报的审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组织申报责任:公示申报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行政许可科负责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 分管副局长 |
4.转报阶段责任:准予转报的,向享有审批权的部门转报相关材料;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路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内容一致。 | 相关责任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21 | 360200JTYS-QT-031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评价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标准录入阶段责任:及时严格地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网》中的车型参数配置录入《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核查信息平台》。 | 相关科室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履行行政职责,在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及时工作任务;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日常维护阶段责任:负责对录入错误的标准进行更正。 | 相关科室责任人 |
3、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对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核查情况进行检测后监督。 | 分管副局长 |
4、处置阶段责任:对车型参数等信息不一致的,及时告知综合性能检测站改正。 | 相关科室责任人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运输车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内容一致。 | 相关责任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22 | 360200JTYS-QT-032 | 市交通运输局 | 调解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纠纷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调解应提供资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 维修科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技术分析和鉴定阶段责任: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有质量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形成《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技术分析和鉴定阶段责任: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有质量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形成《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 | 维修科负责人 |
3、责任认定阶段责任:依据有关规定,根据维修档案和《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确定责任方。 | 分管副处长及经办人 |
4、纠纷调解阶段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调解达成协议的,填写协议书(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维修科负责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23 | 360200JTYS-QT-033 | 市交通运输局 | 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属地公路(所、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属地公路(所、站)负责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分管副局长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属地公路(所、站)负责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属地公路(所、站)负责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24 | 360200JTYS-QT-034 | 市交通运输局 | 建立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重点监管名单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安全生产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安全生产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分管副局长 |
4.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安全生产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25 | 360200JTYS-QT-035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委托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委托或者不予委托(不予委托理应当告知理由) | 局法制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没有及时取消承储资格的; 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违反规定向申请企业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 局法制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3.决定责任:局长办公会审定委托,依法通过审定的资格行政执法。 | 局法制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4.送达责任:公告通过拟定的执法单位、依法公示通过行政执法单位名单。 | 局法制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5.事后责任:对取得资格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局法制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6.其他法律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226 | 360200JTYS-QT-036 | 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1.检查阶段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考核检查时按照要求开展检查,并现场反馈情况,对检查单位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 局法制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没有及时取消承储资格的; 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违反规定向申请企业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 在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或不适当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
2.决定阶段责任: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和局属执法单位进行考评。并充分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对行政执法案卷台账、执法工作进行评估打分。 | 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3.总结通报:1.对考核情况归纳汇总,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进一步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报告报厅领导,并将考核情况向省交通运输系统通报。 | 局法制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4.其他法律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227 | 360200JTYS-QT-037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设置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驾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没有及时取消承储资格的; 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违反规定向申请企业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以及根据条件开展符合勘察. | 驾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3.决定责任:局长办公会审定拟的企业名单,依法通过审定的资格企业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 驾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4.送达责任:公示期满,公告通过拟定的企业名单、依法公示通过审定的企业名单. | 驾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5.事后责任:对取得资格的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驾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6.其他法律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负责人 |
228 | 360200JTYS-QT-038 | 市交通运输局 | 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相关科室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相关科室经办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分管副局长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相关科室经办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相关科室经办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29 | 360200JTYS-QT-039 | 市 交通运输局 | 二级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组织申报责任:公示申报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客运科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客运科科责任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 分管副局长 |
4.转报阶段责任:准予转报的,向享有审批权的部门转报相关材料;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客运科科责任人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路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内容一致。 | 客运科科责任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230 | 360200JTYS-QT-040 | 市 交通运输局 |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行政许可科负责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分管副局长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相关责任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31 | 360200JTYS-QT-041 | 市 交通运输局 |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行政许可科负责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分管副局长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相关责任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32 | 360200JTYS-QT-042 | 市 交通运输局 | 专用公路的审核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行政许可科负责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分管副局长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相关责任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33 | 360200JTYS-QT-043 | 市 交通运输局 | 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局安全监督科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局安全监督科负责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分管副局长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局安全监督科负责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局安全监督科负责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34 | 360200JTYS-QT-044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分管副局长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相关责任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35 | 360200JTYS-QT-045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且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分管副局长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36 | 360200JTYS-QT-046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资金拨付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分管副局长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37 | 360200JTYS-QT-047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分管副局长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相关责任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38 | 360200JTYS-QT-048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质量信誉考核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组织申报责任:制定考核方案和通知,明确时间、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等要求。 | 驾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驾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3.初审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核查,初评考核等级。 | 驾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4.复审阶段责任:公示初评结果,进行复审后评定考核等级。 | 驾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5.再审阶段责任:对等级为AAA的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复核。 | 驾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6.发布阶段责任:复核合格的,向社会公布AAA级企业名单;复核不合格的,告知上报单位重新审核。 | 驾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7.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考评结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 驾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39 | 360200JTYS-QT-049 | 市交通运输局 | 组织开展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组织申报责任:公示申报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驾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培训考核责任:根据工作安排,定期组织考核员进行统一培训和考核。 | 驾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3.颁证阶段责任: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考核员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可安排补考。 | 驾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考试考核员在岗培训,提高工作技能。 | 驾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驾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240 | 360200JTYS-QT-050 | 市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服务质量评价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港航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港航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主要领导或分管局领导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港航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港航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41 | 360200JTYS-QT-051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相关科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相关科负责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分管局长及经办人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相关科负责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相关科负责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42 | 360200JTYS-QT-052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投放计划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验证阶段责任:根据出租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出租汽车新增运力的投放数量、车型等,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配置方案。 | 城客处负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听证和计划阶段:召开听证会,并制定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的计划 | 城客处负责任人 |
3.审查阶段责任:对各提出申请的出租汽车企业和汽车供应商进行审查。 | 城客处负责任人 |
4.决定阶段责任:召开投标会议和车型遴选会议,决定出中标出租汽车企业和车辆供应商 。 | 分管局长及经办人 |
5.送达阶段责任:结果通知市政府以及相关单位。 | 城客处负责任人 |
6.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城客处负责任人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43 | 360200JTYS-QT-053 | 市交通运输局 |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站点的设置及命名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公共汽车公司提交的线路及站点设置命名申请。 | 城客处负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听证和计划阶段:召开听证会,并会同制定公安、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专项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需要,征求公众意见和调研论证后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 城客处负责任人 |
3.决定阶段责任:对提出的申请做出评判 。 | 分管局长 及经办人 |
4.送达阶段责任:评审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并公示。 | 城客处负责任人 |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城客处负责任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44 | 360200JTYS-QT-054 | 市交通运输局 | 配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城客处负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城客处负责任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分局长及经办人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城客处负责任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城客处负责任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45 | 360200JTYS-QT-055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主要领导或分管局领导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46 | 360200JTYS-QT-056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主要领导或分管局领导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47 | 360200JTYS-QT-057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且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主要领导或分管局领导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48 | 360200JTYS-QT-058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实施设计变更,且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主要领导或分管局领导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49 | 360200JTYS-QT-059 | 市交通运输局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因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亏损年度审计与评价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行政许可科负责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主要领导或分管局领导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相关责任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50 | 360200JTYS-QT-060 | 市交通运输局 | 从业单位对安全问题整改不力的处罚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行政许可科负责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主要领导或分管局领导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相关责任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51 | 360200JTYS-QT-061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且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项目主管部门、审计科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项目主管部门、审计科负责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项目主管部门、审计科负责人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项目主管部门、审计科负责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52 | 360200JTYS-QT-062 | 市交通运输局 |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向城镇外延伸的评估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城客处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城客处责任人及经办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分管局长及经办人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城客处责任人及经办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城客处责任人及经办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53 | 360200JTYS-QT-063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局安全生产科责任人及经办 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局安全生产科责任人及经办 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考核或不予考核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4、送达阶段责任:考核通过决定书。 | 局安全生产科责任人及经办 人 |
5、公示阶段责任:将检查情况向交通运输厅备案,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 局安全生产科责任人及经办 人 |
6、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道路运输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局安全生产科责任人及经办 人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54 | 360200JTYS-QT-064 | 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监督检查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监督检查阶段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按照组织程序开展检查。 | 检查组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 决定阶段责任:作充分听取被检查单位的申诉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证理由的,维持否决、警示意见,向局领导报告,经局领导同意后上级机关。 | 主要领导或分管局领导 |
3、执行阶段责任:经上级机关同意后,下达决定文件,并注明执行期限。 | 指导考核科科长 |
4. 事后监督责任:对否决、警示单位进行一定期限(一般是1年)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在期限届满前开展验收检查工作验收合格后取消被 检查单位的否决和警示。 | 指导考核科科长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指导考核科科长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55 | 360200JTYS-QT-065 | 市交通运输局 | 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 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 人 |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 人 |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 人 |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分管副局长及经办 人 |
6、送达阶段责任: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 人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拆除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转入强制拆除程序。 | 客运科责任人及经办 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56 | 360200JTYS-QT-066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驾驶时间的强制要求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相关科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相关科负责人 |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相关科负责人 |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 相关科负责人 |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阶段责任: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 相关科负责人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拆除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转入强制拆除程序。 | 相关科负责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57 | 360200JTYS-QT-067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处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信息、货运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信息、货运科责任人 |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信息、货运科责任人 |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 信息、货运科责任人 |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阶段责任: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 信息、货运科责任人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拆除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转入强制拆除程序。 | 信息、货运科责任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58 | 360200JTYS-QT-068 | 市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阶段责任: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拆除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转入强制拆除程序。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59 | 360200JTYS-QT-069 | 市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阶段责任: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拆除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转入强制拆除程序。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60 | 360200JTYS-QT-070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处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6、送达阶段责任: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拆除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转入强制拆除程序。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61 | 360200JTYS-QT-071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注销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监督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从业人员资格证逾期未按规定换证情况进行检查。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审核责任:对逾期未按规定换发的从业资格证进行审核确定。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262 | 360200JTYS-QT-072 | 市交通运输局 | 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黑名单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收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审核阶段责任:对收集信息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加入从道路运输驾驶员黑名单的决定 | 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从业人员重点监管名单进行检查。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63 | 360200JTYS-QT-073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征用与调度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有权统一调度、指挥客货运车辆; | 客、货运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审查阶段责任:接收上级指令、拟定动议(方案、计划、数量)、听取意见,进行补偿评估; | 客、货运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安排向客货运企业下达调用通知调用车辆,车辆使用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 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4、事后监管责任:应急保障任务落实情况。 | 客、货运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64 | 360200JTYS-QT-074 | 市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组织申报责任:公示申报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维修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培训考核责任:根据工作安排,定期组织考核员进行统一培训和考核。 | 维修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3.颁证阶段责任: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考核员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可安排补考。 | 维修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考试考核员在岗培训,提高工作技能。 | 维修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265 | 360200JTYS-QT-075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越权审批、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局基建规划科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局基建规划科负责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局基建规划科负责人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局基建规划科负责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局基建规划科负责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66 | 360200JTYS-QT-076 | 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局基建规划科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局基建规划科负责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局基建规划科负责人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局基建规划科负责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局基建规划科负责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67 | 360200JTYS-QT-077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设计变更审批部门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且情节严重的处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相关科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相关科负责人 |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 相关科负责人 |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书及相关证书。 | 相关科负责人 |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相关科负责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68 | 360200JTYS-QT-078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设置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审核阶段责任:对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备案通过的决定。 | 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及时通知备案单位,并加强工作指导;不予备案的,提出调整意见。 | 驾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269 | 360200JT-GX-001 | 市交通运输局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无 | 共性权利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 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270 | 360200JTYS-GX-002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无 | 共性权利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行政审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行政审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行政审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行政审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行政审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 行政审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行政审批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271 | 360200JTYS-GX-003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无 | 共性权利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 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应当改正的措施及内容等。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6.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结案阶段责任:案件处理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272 | 360200JTYS-GX-004 | 市交通运输局 | 抽样取证及先行登记保存 | 无 | 共性权利 | 1.报批阶段责任:采取抽样取证措施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抽样取证的,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拟采取抽样取证措施的理由、依据、内容及期限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复核阶段责任: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不当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作出抽样取证措施决定。 | 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抽样取证措施决定书(含物品清单),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6.实施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抽样取证措施。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笔录阶段责任: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及情况。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8.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作出解除抽样取证措施决定,制作解除抽样取证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9.结案阶段责任:与处罚案件一并结案、归档。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273 | 360200JTYS-GX-005 | 市交通运输局 | 加处罚款 | 无 | 共性权利 | 1.启动阶段责任: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启动加处罚款程序。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加处罚款的执行决定。 | 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加处罚款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5.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加处罚款的决定,否则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6.结案阶段责任:与罚款案件一并结案、归档。 | 稽查大队责任人及经办人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274 | 360200JTYS-GX-006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 | 无 | 共性权利 | 1.组织申报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和通知,明确时间、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等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秘书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赣府发〔2003〕26号)第第二十二条:“审批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监察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其中,审批机关为人民政府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监察部门责令改正。(一)擅自设立行政奖励项目的(二)超越批准权限实施行政奖励的;(三)违反行政奖励基本程序的;(四)未认真履行审批职责,致使奖励与客观事实不符,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审批机关出现第二十二条所列违纪情形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秘书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3.公示阶段责任:将拟奖励的对象及简要事迹等材料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 秘书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奖励的决定。 | 分管副局长及经办人 |
5.表彰阶段责任:印发奖励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秘书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6.事后监督责任:被表彰人被他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撤销奖励。 | 秘书科责任人及经办人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